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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党员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民师党字〔2016〕40号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
《关于规范党员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经2016年7月14日第十次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委员会
2016年7月18日
关于规范党员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双十条”规定,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党员和科级以上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坚决遏制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和借机敛财行为,着力营造勤俭节约、风清气正、健康向上的文明新风,根据《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和中央、省上关于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党员和领导干部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建房乔迁、升学入伍、职务变动、庆生祝寿、开业庆典、丧事祭日等事宜。
第三条党员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要坚持节俭、廉洁的原则,带头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带头移风易俗,自觉抵制讲排场、比阔气、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做倡导和践行文明新风的表率。
第四条党员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大操大办。严禁分批次、多地点办理,或者采取分别宴请、化整为零的方式变相大操大办。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得超过200人(20桌);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
(二)不准邀请服务对象以及其他与岗位职权行使有关的单位和人员。
(三)不准索取管理及服务对象的财物,或者让其承担、报销应当由本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四)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或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单位、个人的礼金、礼品、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五)严禁单位出面组织宴请,不准用公款送礼,不准违反规定私自动用公车、公物。
(六)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条实行党员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事宜报告制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规模、标准和邀请对象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操办婚庆事宜,应在10天前填报《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党员和领导干部办理婚嫁喜庆事宜报告表》。操办丧葬事宜,应向本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和纪委、监察室口头汇报,并在事后30天内,填报《甘肃民族师范学院党员和领导干部操办葬礼事后报告表》。报告表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和行政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纪委、监察室备案。
第六条党员和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纪委、监察室应当调查核实: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二)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
(三)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的。
(四)收到群众举报的。
(五)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对违反规定,在婚丧喜庆事宜中大操大办、借机敛财的党员和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建议组织处理等方式予以处理;构成违纪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和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指出;对发现的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警示提醒谈话。对疏于监督管理,导致管辖范围内党员和领导干部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九条党员和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情况,作为廉政谈话、组织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和年度述职述纪述廉述作风的一项内容,接受班子成员、干部群众和组织的监督。
第十条党员和领导干部以外的干部职工按照从俭从简的原则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党员和领导干部办理婚嫁喜庆事宜报告表
2.党员和领导干部操办葬礼事后报告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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